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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02作者:

 
中  央  组  织  部
共  青  团  中  央
国  资  委  党  委
 
中青联发[2006]59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
                    国资委党委
                    2006年10月12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国资委党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
共青团工作的意见
(2006年10月1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31号)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党组织对共青团等群众工作的领导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必然要求。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主力军,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力量,是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我们党执政地位的重要经济基础。中央企业青年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0%以上,是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的宝贵人力资源。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使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展开,科学教育青年、正确引导青年、热诚服务青年,把青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对于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维护企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2.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是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随着世界范围内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经济全球化不断加剧、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以及国内“四个多样化”的深入发展,青年群体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人生需求呈现出新的特点。特别是企业在改革发展中产生的利益调整、内外部矛盾的影响不断凸现,使中央企业青年职工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显著增强。共青团组织紧密结合时代的发展和青年的变化,不断加强企业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服务青年职工的能力,更好地满足青年职工在学习、工作、生活、民主参与、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多样化需求,对于更好地把青年职工紧紧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促进青年职工的成长成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3.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是实现团的工作新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中央企业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产权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加快自主创新,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增长方式,强化资源节约,做大做强企业,成为企业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共青团工作主动适应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着力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青年工作新机制、新体制,丰富和发展团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对于不断提高企业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努力开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4.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探索、创新中央企业团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推动中央企业团组织逐步实现“五个有”目标(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有一支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有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具有青年特点的活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有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经费和阵地),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内在活力,团结带领广大青年职工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5.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加强青年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二是坚持党建带团建,把企业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工作整体格局,在党建的带动下加强团建,以团建的成效服务于党建。三是坚持以加强能力建设为重点,紧扣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青年成长成才的多样化需求开展工作。四是坚持与时俱进,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不断增强团组织主动适应、自我完善、自觉提高的能力。

  三、深化中央企业党建带团建工作

  6.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制度。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明确一名副书记或党委(党组)成员具体分管共青团工作,定期召集团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团的工作,协调落实党委(党组)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提出的要求,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企业党委(党组)每年要召开1至2次专门会议,听取团的工作汇报,研究和讨论团的工作。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每年至少为团员青年上一次党课,作一次形势辅导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团委(总支、支部)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委(总支、支部)的会议。青年人数较多的企业,可以通过设立青年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部,配备党委青年委员等途径,加强党委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7.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要把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纳入企业党建工作格局,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把团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评价考核同级党组织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要逐步建立团干部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并纳入企业管理人员责任考核体系,其待遇和奖惩原则上与同一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一致。党组织要对团的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给团组织交任务、压担子、提要求,及时帮助解决团组织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8.建立健全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制度。中央企业各级党组织要坚持“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和“发展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团组织推荐”的规定,指导团组织开展好“推优”工作。要把那些在深化企业改革、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团员,特别是生产技术骨干和优秀青年知识分子作为培养和推荐的重点对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员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及时回复推荐意见。要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不断为党输送新鲜血液。要鼓励28周岁以下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

  9.改进企业共青团作用发挥方式。支持团组织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厂务公开工作。团委书记可以参加企业职代会主席团,列席行政会议,参与涉及青年职工切身利益的调资、职称评审等工作。企业在制定重大决策和推行涉及青年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时,应有共青团和青年职工代表参加,广泛听取青年职工的意见。企业职代会中青年职工代表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10.建立健全物质保障制度。企业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共青团工作的需要,强化经费、阵地等保障,为团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召开团代会或开展团的有关重点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企业经费预算,专项拨发。

  四、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团的基层组织建设

  11.建立健全团的组织,合理设置团组织工作机构。中央企业一般要设立团委,其所属企业包括国有参股企业,都要设立团的组织,并按时换届改选。在新建经济组织时,要做到建立党组织的同时建立团组织;在调整经营管理组织时,要做到调整党组织设置的同时调整团组织的设置。股份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在企业章程或相关协议中应明确团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活动方式和经费保障等条款。要本着精干、高效、协调和有利于加强团的工作的原则设置企业团组织内部机构。大型企业团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团委办公室和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中小型企业团的工作部门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职能相近的企业行政工作部门合署办公。企业团委工作机构和人员必须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要加强企业团组织和属地、社区团组织的联系和互动,根据团员青年的工作、学习、生活等组合方式和流向变化,采取联合建团、生产线建团、公寓建团、工程项目建团等,创新团组织设置方式,不断扩大团组织的覆盖面。

  12.配强团组织的领导班子。企业党组织要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适应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把团的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企业后备管理人才的重要渠道,拓宽团干部的选拔范围,尤其要有计划地把管理、技术岗位上的优秀青年职工选拔到团的岗位上经受锻炼。企业团委书记原则上要求是共产党员,并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央企业新任团委书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38周岁。企业团委正、副书记分别享受企业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正、副职政治经济待遇。兼职团干部应参照专职团干部选拔和管理,并保证有一定时间从事团的工作。要按照稳定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梯次合理、善于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团建工作的复合型团干部队伍。

  13.保证团的工作力量。中央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团干部。青年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中央企业,其团委应设置2至3名专职或以共青团工作为主的团干部。青年职工在3000人以上的中央企业,至少要配备2名专职团干部和2至3名以共青团工作为主的团干部。青年职工在5000人以上的中央企业,由企业党组织按照比例适当增加团干部职数。团委书记原则上任期一届,最多不超过两届。团委主要负责人应有后备干部人选。中央企业所属企业也要配齐配强专(兼)职团干部。

  14.理顺中央企业团组织的隶属关系。共青团中央负责对中央企业和全国其他国有企业团的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国资委党委负责对中央企业团的建设工作的领导,中央企业团工委负责中央企业团的建设工作。根据中办发〔2004〕31号文件理顺中央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的规定,相应理顺中央企业团组织的隶属关系。

  15.做好团干部培训和转岗工作。要把团干部纳入企业党政干部培训序列,有计划地选送优秀团干部到党校或高等院校进行培训;选送部分团干部到党务、行政、技术等部门和生产一线挂职锻炼,全面提高企业团干部的素质,为企业培养和储备经营管理人才。专职团干部与经营管理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岗位交流。要高度重视并有计划地做好专职团干部的转岗工作,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团干部要予以重用。

  16.做好协管工作。企业团组织有协助同级党组织对下一级团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考察、培训、教育的责任,对他们的任免调动提出建议,积极协助党组织管理好下一级团组织。

  17.加强团员管理。要针对不同岗位团员的情况,探索分类管理的有效办法。在企业改制重组和实施关闭破产过程中,团组织要注意做好下岗职工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中团员的管理工作,在新接收单位落实前,要继续管理好这部分团员。要按照证档分离、交叉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要创新团籍管理方式,团员组织关系和参加团的活动可适当分离,团员可以同时编入多个基层团组织。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加大团员发展工作力度。

  五、探索完善中央企业团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18.深化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团员青年,大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永远跟党走的信念,进一步增强团员的政治意识。对团员进行团史团情和团员权利义务教育,提高团员对团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断增强组织意识。组织广大团员学习团章,重温入团誓词,引导团员在学习和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切实增强模范意识。

  19.服务企业中心工作。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目标,深化青年创新创效活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企业贡献聪明才智。有条件的企业,可建设青少年活动场所,建立青年科技协会、青年攻关小组等组织,强化组织阵地依托,为青年开展技术、管理、营销、服务创新搭建平台,促进企业提高竞争力。把实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作为推进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突破口,抓好技能培训、技能竞赛、技能鉴定等关键环节,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青年技能人才队伍。开展青年节能降耗活动,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开展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青年文明号、青年突击队活动,团结带领青年职工为企业改革发展作贡献。发挥共青团和青联组织联系广泛的优势,吸引海外学人回国创业,壮大企业人才队伍。

  20.服务青年职工成长发展。积极开展“推优荐才”活动,发现和培养一批优秀青年科技、生产、管理、营销骨干和有一技之长的青年人才。认真做好下岗失业青年再就业工作,抓好观念引导、加强职业培训、开展就业服务、实施就业援助等环节,帮助下岗失业青年顺利实现再就业,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促进青年身心健康。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等活动,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广泛开展青年技术标兵、青年岗位能手等富有企业特色的评比表彰活动,树立和宣传青年典型,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氛围。

  21.促进工作创新。要创新工作思路,使共青团工作更好地体现党的要求,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党政所需、青年所盼、共青团所能上精心谋划工作。要创新工作机制,面向基层,面向青年,建立开放型、效益型的企业共青团工作新机制和社会化、群众化的企业青年工作新格局。要创新工作载体,以提高青年职工素质、维护青年职工权益、服务青年职工需求为工作重点,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服务青年职工群众的新路子,整合社会资源,拓展活动领域,创建服务品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要探索建立共青团工作评价考核体系,着重从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配合效果、对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促进效果、对企业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的支持效果、对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推动效果、对青年职工队伍的建设效果等方面入手,研究工作要求、实际效果、衡量标准和考核办法,逐步纳入企业的考评体系。

  中央企业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共青团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联手抓。建立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逐级抓好落实。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国有企业团建工作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地区、各行业要深入调查了解不同类型企业共青团工作的实际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参照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加强企业共青团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抓好落实。

 

(2006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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